猿著順風車系統開發整理:順風車出交通事故責任如何界定
2023-08-14 15:38:27 行業資訊猿著順風車系統開發公司認為順風車是平等互助的非商業出行。如何科學準確界定順風車平臺、車主、乘客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順風車平臺責任,近年來成為法律界新課題。
那么,若順風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外路人受傷或財產損失,順風車平臺是否有責呢?猿著順風車系統開發公司總結了近年幾份順風車交通事故民事判決書,對法院判決進行系統梳理。
在發生在江蘇和上海的兩起順風車事故中,兩地法院一致認為,順風車平臺作為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并未實際參與客運行為,且對涉案事故發生亦不存在過錯。同時,順風車是駕駛員和合乘者雙方的自愿民事行為,不屬于經營性客運活動,順風車平臺法律地位類似于“居間”,無法律依據表明平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順風車交通事故由交警認定責任歸屬
2020年9月,包某某通過某順風車平臺接單,從江蘇省句容市前往南京市浦口區,駕駛一輛小轎車在行至南京市某街道時,撞到路邊一輛因故障停靠的三輪車,造成該三輪車車主陳某某和另一路人王某某不同程度受傷。
猿著順風車系統開發公司獲悉經交警認定,包某某和陳某某分別負此次事故的主要和次要責任,王某某不承擔責任。
就此,陳某某起訴包某某、原車主吳某、兩輛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和該順風車平臺等相關方,要求相關方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同時,王某某也另行起訴陳某某和上述其他相關方。
在民事判決書中,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先由承接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院認定,包某某和陳某某分別承擔70%和30%的民事責任。兩輛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各自承保范圍內分別進行賠付。
順風車事故導致車外路人受傷,順風車平臺是否有責?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指出:案外人孟某某,鄭某某,季某某系通過該出行平臺與包某某合乘出行,該平臺作為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并未實際參與客運行為,且對案涉事故亦不存在過錯,故陳某某主張,因包某某注冊了該平臺順風車車主,因此該平臺應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同時,王某某要求該出行平臺所屬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本院也不予支持。
猿著順風車系統開發公司獲悉根據法院判定,陳某某治療產生的醫療費認定為182658.72元,其中已有包某某駕駛車輛的投保公司,太平洋財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0000元。那么,該公司在商業險三者范圍內是否應賠償呢?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指出,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者提供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事故發生時,包某某駕駛小轎車與案外人員孟某某、鄭某某和季某某通過某出行平臺合乘出行,雖然由包某某收取費用,但其行為區別于網約車的營運性質,不會顯著增加案涉車輛危險程度,也并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因此,太平洋財保南京分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仍應進行相應賠付。
順風車平臺是否是承運人?與車主、乘客之間是否是運輸合同關系?
在另一則順風車交通事故民事判決書中【(2019)滬0115民初22017號】,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也認定,該出行平臺作為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并未實際參與客運行為,且對涉案事故發生亦不存在過錯。同時,順風車是駕駛員和合乘者雙方自愿民事行為,不屬于經營性客運活動,順風車平臺法律地位類似“居間”,無法律依據表明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那么,順風車平臺性質與承運人有怎樣的本質區別呢?根據《民法典》第十九章,第八百零九條:“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猿著順風車系統開發公司獲悉順風車車主以自身出行需求為前提,與乘客分擔出行成本。順風車平臺僅提供信息服務,由車主乘客自行決定是否合乘。順風車平臺針對成功匹配并且完單的訂單,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務費,并不主動對車主派單,對順風車車主不具有控制力,無雇傭或勞務屬性。綜上,這并不符合運輸服務的特征。
關于順風車業務性質,2016年頒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指出:“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車合乘有利于緩解交通擁堵和減少空氣污染,城市人民政府應鼓勵并規范其發展,制定相應規定,明確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等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2016年頒布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把順風車平臺和網約車平臺分成兩個不同類別對待。其第三十八條指出:“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近年來,交通運輸部也多次就順風車性質公開回復網友提問。“合法的私人小客車合乘與網約車經營性客運服務有很大區別,不需要辦理網約車相關許可。”
同時,猿著順風車系統開發公司獲悉交通運輸部強調,“盡管不需要辦理網約車相關許可,但應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應以車主自身出行需求為前提、事先發布出行信息;二是由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合乘車輛;三是不以盈利為目的,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四是每車每日合乘次數應有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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