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雄安新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23-10-25 10:55:55 河北10月19日,從中國雄安官網了解到,《雄安新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已于2023年7月22日經新區黨工委第28次委員會審議通過,現由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建設和交通管理局會同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公安局、宣傳網信局、改革發展局、綜合執法局、稅務局聯合印發。
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雄安新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雄安建交字〔2023〕97號
雄縣、容城、安新縣人民政府,新區各部門,有關單位:
《雄安新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已于2023年7月22日經新區黨工委第28次委員會審議通過,現由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建設和交通管理局會同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公安局、宣傳網信局、改革發展局、綜合執法局、稅務局聯合印發,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建設和交通管理局
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公共服務局
河北雄安新區公安局
河北雄安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宣傳網信局
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改革發展局
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綜合執法局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雄安新區稅務局
2023年10月19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河北省道路運輸條例》《河北雄安新區規劃綱要》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雄安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雄安新區范圍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雄安新區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巡游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規范化管理、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根據出租汽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公交發展水平,合理把握網約車運力規模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市場調節。
第四條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雄安新區管委會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
第五條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新區管委會領導下,負責網約車管理工作,新區改革發展、網信、公安、人社、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六條凡在雄安新區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網約車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具備與其經營需要相適應的服務能力、固定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技術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
(四)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雄安新區行政審批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
(三)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
(四)具備供交通、通信管理、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
(六)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七)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明;
(八)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協議應包含網約車業務模式說明、賬戶開立情況說明以及支付流程說明等材料;
(九)建立網約車服務評價體系的說明材料,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安全生產、乘客投訴處理等有關制度;
(十)經營模式、經營人員及經營場所的說明材料;
(十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僑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雄安新區行政審批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在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事項,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九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有效期為4年,自許可證頒發之日起計算。
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網約車平臺經營者可以向雄安新區行政審批管理部門提出延續經營許可有效期的申請;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符合許可條件的,雄安新區行政審批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準予延續經營許可有效期的決定。
第十條注冊地在雄安新區范圍內的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河北省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有關證照被依法注銷或吊銷的,雄安新區行政審批管理部門應當相應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河北省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雄安新區行政審批管理部門。
第三章網約車駕駛員和車輛
第十二條擬在雄安新區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雄安新區公安機關登記的車輛所有人為企業或者個人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無抵押登記,且車輛在檢驗有效期內,沒有未處理完畢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記錄;
(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三)車輛為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的新能源汽車,車輛行駛證載明的注冊日期至申請之日未滿3年;
(四)安裝符合國家、河北省和雄安新區相關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以及具備固態存儲、無線傳輸、車內外影像監控功能的行車記錄裝置;
(五)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六)登記在個人名下的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所有人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沒有登記的其他網約車;
(七)登記在企業名下的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為申請企業實際出資且登記在出資企業名下;
(八)不得違反規定安裝頂燈、空車牌等巡游出租汽車運營設備,不得安裝具備頂燈、空車牌等相近功能的設施設備,車輛外觀顏色和標識不得與雄安新區巡游出租汽車相同或者相似;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擬在雄安新區申請網約車車輛許可的,應當由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經營者向雄安新區行政審批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入網營運意向書;
(三)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申請表;
(四)申請人所申請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申請人的身份證、駕駛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平臺公司代為辦理的,需持申請人委托書);
(五)證明符合網約車車輛條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擬在雄安新區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當向雄安新區行政審批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相關部門審核、勘驗、變更車輛使用性質后,提交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材料。
雄安新區行政審批管理部門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車輛所有人須安裝符合要求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和行車記錄裝置,并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組織勘驗。
勘驗合格的車輛,監管平臺自動生成《變更車輛登記使用性質通知書》,申請人自行下載打印。
申請人持《變更車輛登記使用性質通知書》和勘驗證明材料,到雄安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申請人持第十三條規定的材料,通過雄安新區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窗口向行政審批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雄安新區行政審批管理部門應當在20日內對車輛做出許可決定。予以許可的,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五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注冊之日滿8年對應的日期。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運營。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第十六條擬在雄安新區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
(二)有3年以上的實際駕駛經歷和符合要求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從業資格考試合格;
(五)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擬在雄安新區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向新區行政審批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申請表;
(二)身份證、駕駛證及復印件;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擬在雄安新區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向雄安新區行政審批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第十七條規定的材料。通過審核的申請人,須參加從業資格考試。
對從業資格考試合格的申請人,行政審批管理部門應當在1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九條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經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從業資格注冊后,方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從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3年。
網約車駕駛員辦理注冊或者延續注冊,應當通過網約車平臺經營者向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備完成,報備信息包括《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信息、與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繼續教育記錄等。
網約車駕駛員與網約車平臺經營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的,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當向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備完成注銷。
第二十條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當按規定每年組織對注冊期內的網約車駕駛員開展繼續教育,完成繼續教育后向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備。
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超過3年未申請注冊的,注冊后上崗前應當完成不少于27學時的繼續教育。
第二十一條雄安新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和《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實行互認。駕駛員在原證件有效期屆滿前,可前往雄安新區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窗口進行從業資格變更,跨類駕駛巡游出租汽車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但在辦理網約車駕駛員注冊前,應當先行注銷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
第四章網約車平臺經營行為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當使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并確保技術、安全性能良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將車輛相關信息向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備。
第二十四條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提供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并完成資格注冊,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合規用工,履行用工責任,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應當依法與駕駛員訂立勞動合同;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對駕駛員進行勞動管理的,與駕駛員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采取勞務派遣方式用工的,應選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并接受監督的勞務派遣單位,依法履行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責任。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駕駛員開展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治安防范等方面的培訓和繼續教育。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二十五條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發票。
第二十六條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并公布服務評價體系、乘客服務投訴和駕駛員申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設立并公布24小時受理服務電話;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完整號牌等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隱匿車輛號牌信息;
應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七條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的平臺數據庫須向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平臺實時傳輸運營數據,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
第二十八條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車輛須投保營業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乘客意外傷害險和賠付額度不低于100萬元的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對乘客的損失承擔先行賠付責任,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九條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新增、變更或者撤銷運營模式的,應當提前30日向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告知。
第三十條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完成相關管理部門下達的應急保障任務;
(二)按照綜合交通樞紐站區管理部門的要求,規范運營秩序;
(三)配合、協助相關管理部門的調查檢查,督促從業人員接受相關管理部門案件調查,對從業人員的違法經營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
(五)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一條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依規經營,嚴禁存在下列經營行為:
(一)招募或者誘導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和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人員開展經營;
(二)向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和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人員開放注冊或者派單運營;
(三)網約車平臺經營者以及參與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聚合平臺公司、汽車租賃公司、勞務派遣公司通過以租代售、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
(四)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五)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有價格違法行為;
(六)在車輛內飾以外的部位做廣告。
第三十二條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經營者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第三十三條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二)保持運營車輛性能良好,保證運營設施設備完好;
(三)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衛生整潔;
(四)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或者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五)隨車攜帶或者可出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六)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七)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進入綜合交通樞紐站區后應當在站區規定的點位上下乘客;
(八)車輛所有權屬企業或者單位的,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完成網約車駕駛員資格注冊的人員運營;車輛所有權屬駕駛員個人的,不得將車輛交由他人運營;
(九)不得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
(十)不得對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一)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向乘客收費,不得違規收費;
(十二)接受行政檢查,全力協助調查,如實回答有關詢問,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十三)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的監管,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建立網約車平臺經營者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雄安新區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可以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五條雄安新區網信、通信和公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進行依法處置。
雄安新區網信、公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22年第42號)第三十四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規定分別予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分別按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予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22年第42號)第三十五條規定,由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價格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雄安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三十八條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22年第42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由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價格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違規收費的;
(三)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三十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的,由服務所在地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和通信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車輛所有人及駕駛員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由相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雄安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建設和交通管理局承擔。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來源:中國雄安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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