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公開征求《昆明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意見建議的通告
2024-05-22 09:54:53 行業資訊昆明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公開征求
《昆明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意見建議的通告
《昆明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是列入2024年度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修訂計劃的審議類項目。前期,起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昆明市交通運輸局)在總結近年來管理服務經驗和借鑒其他城市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了《細則(征求意見稿)》,并進行了集中修改。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如有意見,請于2024年6月15日前將意見建議反饋至昆明市交通運輸局。
電子郵箱:357945760 qq.com
信件郵寄地址:昆明市呈貢區錦繡大街1號市級行政中心4號樓236辦公室(備注:網約車實施細則反饋意見)。郵政編號:650500
聯系人及電話:劉老師64151908
昆明市交通運輸局
2024年5月11日
全文如下:
昆明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昆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細則,具體負責主城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區范圍內網約車的管理。
主城區以外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屬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行業管理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商務、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做好網約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和網約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人口、道路資源、環境保護等因素,建立網約車運力規模監控和調整機制。
第六條鼓勵行業協會按照自愿自律的原則,規范和指導會員經營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網約車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七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公安機關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管平臺;
(四)在服務所在地設立服務機構,擁有保障服務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企業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包括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網約車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等制度;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三)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僑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備案情況說明;
(六)在服務所在地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信息;
(七)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八)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九)建立網約車服務評價體系的說明材料,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乘客投訴處理等有關制度文本;
(十)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在全市或者主城五區范圍內從事網約車平臺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在主城五區以外的縣(市、區)范圍內從事網約車平臺經營的,應當向經營區域所在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經營許可。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許可有效期為4年。期限屆滿擬繼續經營的,應當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等為依據作出是否準予延續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三章網約車車輛及駕駛員
第十二條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能向公安機關發送應急信息的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持有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車輛初次注冊登記時間不超過4年;
(五)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所列新能源車型,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連續續航里程350千米以上,安全氣囊6個以上,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10萬元以上;燃油(氣)車輛軸距2700毫米以上,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15萬元以上;
(七)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八)在車身兩側前車門或車輛前擋風玻璃右上側,噴涂或粘貼明顯的運營標識,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游出租汽車服務專用設施設備;
(九)投保交強險、賠付額度分別不低于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所有人為自然人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取得網約車從業資格,且本人名下沒有尚在經營使用期內的巡游出租汽車或者網約車。
鼓勵選用新能源車輛、清潔能源車輛從事網約車運營;鼓勵網約車平臺公司發展自有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
第十三條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
(三)安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證明;
(四)機動車購置稅發票;
(五)車輛投保證明;
(六)車輛所有人為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明;車輛所有人為其他企業的,還應當提供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有效委托協議;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供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及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有效委托協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為由,向車輛所有人或者駕駛員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證件的經營區域為昆明市主城五區,主城以外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證件的經營區域為當地。
第十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車輛出具審核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審核意見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對不符合條件的車輛,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依據車輛使用年限確定,最長不超過8年。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一)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的;
(二)車輛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的;
(三)車輛所有人為企業,該企業營業執照或者經營許可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的;車輛所有人為自然人,該自然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的;
(四)車輛所有權發生轉移或者車輛使用性質發生變更的;
(五)網約車車輛不再滿足許可條件的其他情形。
網約車退出經營的,由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約車變更車輛所有權或者使用性質的,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注銷證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七條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本市戶籍或者本市居住證;
(二)持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C1以上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年齡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四)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五)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六)無暴力犯罪記錄;
(七)經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從業資格考試合格;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取得《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可以駕駛網約車。
第十九條駕駛員取得從業資格證后,擬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報備注冊手續之后,方可上崗服務;退出經營服務的,辦理報備注銷手續。
取得、變更、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建立網約車車輛、駕駛員網上聯合審核工作機制,推進減證便民,提高審核效率。公安機關負責審核駕駛員犯罪記錄、駕駛證、交通違法記錄等信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人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第四章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服務標準和規程、車輛檢修、駕駛員守則、安全行車、學習和業務培訓、營運管理、服務質量管理、投訴舉報等制度;
(二)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接入平臺的車輛定期檢查、審驗、保養、確保車輛安全性能檢測合格,并建立完整的車輛維修、保養檔案;
(三)定期組織駕駛員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建立培訓檔案;
(四)通過網約車平臺及服務終端,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及時糾正駕駛員違法違規行為,確保線上提供的駕駛員、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車輛一致。發現車輛相關運營設備發生故障、損壞的,應當在排除故障后方可營運;
(五)保證網約車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完好,正常接入主管部門監管平臺。平臺數據庫向服務所在地公安機關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管平臺實時傳輸運營動態數據,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
(六)提供不間斷運營服務,并明確服務項目,公布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如實記錄車輛、駕駛員服務信息;
(七)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公布計程計價方式,按乘客需要提供電子或紙質發票;
(八)承擔駕駛員甩客、故意繞道等服務問題的管理責任,對乘客提出的服務質量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在7日內作出答復;
(九)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十)根據投訴、舉報等情況加強對駕駛員身心健康和資質變化等情況的動態管理。駕駛員存在不宜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情況的,應當立即停止該駕駛員營運,并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十一)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十二)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十三)保障用戶對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權,采集信息不得超越網約車業務所需范圍;
(十四)除配合國家機關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五)依法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調取查閱數據信息等工作;
(十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減輕或者免除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乘客承擔的承運人責任,不得通過以租代售、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
(十七)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合理設定平臺抽成比例上限并公開發布,在駕駛員端實時顯示每單的抽成比例等信息,不得強制要求駕駛員接受“一口價”訂單。在調整運價結構、派單算法、分攤比例等涉及駕駛員利益的規則前,應當充分征求駕駛員等利益相關人的意見。
(十八)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十九)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二十)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接入網約車聚合平臺從事運營服務的,應當與其簽訂協議,明確車輛及駕駛員的日常管理等權利義務,保障乘客和駕駛員的合法權益。
網約車聚合平臺應當對接入的網約車平臺公司落實核驗責任,不得接入未在本地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和車輛應當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
網約車聚合平臺應當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顯著位置展示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的名稱、App的名稱、經營許可、投訴舉報方式及用戶協議、服務規則、投訴舉報方式、糾紛處理程序等信息,建立落實咨詢服務和投訴處理首問負責制度,及時妥善處理乘客和駕駛員的咨詢投訴。
第二十四條網約車駕駛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二)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三)按照規定使用相關營運設備開展服務,發現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應當在故障排除后運營;
(四)按照網絡平臺規劃線路或者乘客意愿選擇合理線路,不得繞道行駛,不得拒載甩客;
(六)不得將車輛交給無從業資格證、未經從業資格注冊的人員營運;
(七)不得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攬客;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營運服務;
(八)發現乘客遺失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自行送交網約車平臺公司;
(九)不得對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打擊報復;
(十)執行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
(十一)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十二)保持通訊設備暢通;
(十三)無法提供運營服務時,及時上報平臺;
(十四)參加網約車平臺公司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提高安全和服務意識;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乘客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和本細則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等法律法規禁止攜帶的物品;
(三)文明乘車,不得吸煙和拋置廢棄物,愛護車輛衛生、設施和標志;
(四)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人陪護;
(五)按照規定支付車費及乘車途中所經路段發生的合法征收的道路、橋梁費;
(六)遵守預約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要求駕駛員送還遺失物品的,支付運輸費用。
違反前款規定的,駕駛員有權拒絕服務。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乘車費用:
(一)不按照規定擅自提高計價收費標準的;
(二)由于駕駛員的原因中斷運送服務的;
(三)車輛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中斷運送服務的;
(四)未經乘客允許搭乘他人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服務質量情形的。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約車的管理工作,制定網約車規范運營服務相關政策和規定。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負責網約車運營狀況的日常監管,定期調取平臺的運營數據并對調取的數據進行核對。
第二十八條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相關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發展改革、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交通運輸、公安機關等部門依法調取、查閱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予以配合。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監控視頻資料、政府監管平臺數據、車載終端數據等數據信息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實施監督管理,并依法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駕駛員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被許可人在取得經營許可后不再具備許可條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在改正前,應當中止相關經營服務。
拒不整改或者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整改仍無法滿足許可條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申請或者依照職權,撤銷、注銷該許可。
第三十一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他有權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云南省和本市相關規定,建立完善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云南”、“信用昆明”等網站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訴的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接受投訴和監督。
乘客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答復不滿意或在辦結時限后未收到答復的,可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配合調查。
第三十三條出租汽車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三十四條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制定聯席會議、信息互通、線上監管、聯合執法、案件移送、失信懲戒、媒體披露、信譽考核等工作制度。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的法律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昆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車合乘不以盈利為目的,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范疇,相關權利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
鼓勵免費互助的私人小客車合乘。
合乘服務提供者采取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方式的,應當事先發布出行信息,每車每日合乘次數不得超過4次,合乘分擔費用公里平均價不得超過本市巡游出租汽車公里租價的50%。違反規定的,按照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依法處置。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2018年1月3日發布的《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昆明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昆政規〔2018〕2號)同時廢止。
關于《昆明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修訂起草說明
一、修訂背景
《昆明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2018年1月3日公布施行的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施行6年以來,對規范昆明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活動起到了積極作用。截至2024年4月30日,昆明市共辦理網約車平臺經營許可42家,其中,主城五區辦理網約車平臺經營許可18家,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24381輛,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45823人;主城五區以外9個縣(市)區辦理網約車平臺經營許可24家,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740輛,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1775人。行業管理部門在貫徹實施《辦法》過程中不斷汲取經驗,采取了系列措施,促進行業從無序發展到逐步規范。但隨著行業改革發展進入深水區,面臨了新形勢,出現了新問題,有必要從制度層面入手,持續推進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二、修訂的過程
網約車作為一種“互聯網+運輸”的新業態,其運營、組織模式相較于傳統運輸企業存在明顯差異,具有“合作鏈條長、利益主體多、結構層次復雜”的特點,一直以來,是行業監管的重點和難點。為了厘清權責、壓實責任、強化管理、維護穩定,《辦法》擬提升立法層級,作為2023年地方政府規章預備類項目上報市人民政府,并進行了立法調研和起草。經調研,考慮到維護法制統一,保持立法之間的銜接性,2024年度,將《辦法》列入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審議類項目進行修訂。前期,起草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在初稿的基礎上進行了部門集中研究論證,形成了現在的稿本。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說明
《昆明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堅持以守牢安全為紅線、以規范經營為導向、以維護穩定為目標,壓緊壓實網約車平臺、網約車駕駛員、行業管理部門各方職責,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同時,體現了強化行業監管的基調,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修改《辦法》的名稱。由于網約車管理立法已有“一辦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一條例(昆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一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作為上位法依據,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對上位法的補充和完善,按照《云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技術規范》,將《辦法》調整為《細則》,體現政策的實用性、準確性,也便于辨識。
(二)調整行業管理部門。結合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工作部署、昆明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將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調整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工信、工商、質檢等部門統一調整為規范表述。
(三)明確網約車規模調整機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細則》第五條明確建立網約車總量動態調控機制,合理調控巡游車、網約車運力規模,在滿足市民群眾多元化出行需求的同時,兼顧行業融合發展和社會穩定。
(四)增加行業協會有關條款。《細則》第七條、第三十六條明確行業協會的職責,發揮行業協會行業自律作用。
(五)推進網約車經營許可制度改革。按照深化“放管服”、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等要求,推動2023年度國務院推動高質量發展綜合督查轉辦問題整改落實,《細則》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細化市、縣(市、區)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平臺、車輛、駕駛員分級分類許可制度,破除網約車平臺行政許可地域分割掣肘,實現網約車平臺公司“全市一本證”,在昆明市主城五區獲得網約車平臺經營許可的,要求其應當具備相應的服務機構和服務能力,不再強制要求在主城五區以外的縣(市、區)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車證、人證實行屬地化辦理,提高辦理的便捷性、實效性,促進網約車合規化進程。
(六)適當提高網約車的準入條件。《細則》第十二條結合昆明市行業發展實際,參考其他城市經驗,適當提高了網約車準入門檻,體現了網約車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
(七)完善車輛、駕駛員準入退出機制。《細則》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分別明確車輛、駕駛員、平臺退出運營服務的要求,便于準確掌握運力及從業人員規模、平臺管理狀況,實現精準、科學化管理。
(八)壓實網約車平臺公司承運人責任。《細則》第二十二條進一步增加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檢驗、培訓教育、日常監管責任和利益分配原則,從源頭上壓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
(九)明確網約車聚合平臺的責任。《細則》第二十三條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聚合平臺的權利義務,推動網約車經營全鏈條監管,充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細化網約車駕駛員、乘客責任。《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增加網約車駕駛員、乘客應當遵守的規定,壓牢網約車經營服務重要環節的安全生產、規范經營、優質服務責任,明確乘客乘車的義務。
(十一)優化行業管理服務方式。《細則》第二十條明確了公安、交通運輸部門之間的聯合審核機制,第三十二條明確了行業主管部門對平臺、車、人的信息化監督機制,推動管理的高效化、科學化。
(十二)增加私人小客車合乘監管原則。《細則》第三十九條明確私人小客車合乘的屬性和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變相從事客運經營行為的認定標準,體現包容審慎監管和依法監管有機結合,便于執法部門在執法實踐中的運用。
(十三)《細則》還對法律依據進行了補充、對網約車駕駛員營運注冊進行了規定、對乘客拒付車費情形進行了明確、對網約車平臺和駕駛員信用建設要求進行了細化等。
(來源:昆明市交通運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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