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2024-05-21 17:43:17 行業資訊為促進武漢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按照相關立法工作計劃和安排,經前期調研、聽取專家及相關部門意見建議、多次研討修改,武漢市交通運輸局組織起草了《武漢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時間自2024年5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止。
全文如下:
武漢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監督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聚合平臺(以下簡稱聚合平臺),是指依托互聯網技術,與網約車平臺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網約車服務的企業法人。
本細則所稱第三方經營合作商,是指與網約車平臺公司開展經營合作,為網約車平臺公司從事網約車經營提供車輛和人員的汽車經銷商、汽車租賃公司、勞務派遣公司等企業法人。
第三條【基本原則】
本市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統籌、規范、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四條【網約車運力和價格調控】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出行需求和網約車發展定位,建立網約車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機制。
網約車運營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由市人民政府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是本市網約車行政主管部門。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網約車日常行政管理。
市交通運輸執法部門負責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洪山區的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執法活動。新城區、經濟開發區、功能區交通運輸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執法活動,并接受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本市火車站地區的網約車管理活動依據《武漢市火車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執行。
市發展改革、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稅務、市場監管、網信、通信、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許可條件
第六條【平臺公司準入條件】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平臺公司,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在本市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運輸、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在本市具有設置明顯標識標牌的固定辦公場所,按照相關要求配備負責服務質量和安全監管的專職管理人員以及處理投訴咨詢等業務的其他人員,具有在本市開展網約車經營業務相匹配的信息服務和管理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車輛準入條件】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車輛在本市登記注冊,且車輛初次注冊日期距申請時未滿3年;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車輛尾氣排放符合本市執行的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
(四)安裝符合國家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車輛衛星定位、應急報警、錄音錄像、駕駛員注意力監測、數據實時傳輸和服務評價等功能的運營設備,且該運營設備應當接入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監管平臺,實時發送位置信息、訂單等運營數據,錄音錄像的存儲時長應不少于10日;
(五)新能源車輛,軸距不小于2650mm,功率不小于90kw,其中純電動汽車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不小于400km(換電模式NEDC續航里程不小于300km),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不小于50km;
(六)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和承運人責任險;
(七)車輛屬于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沒有登記其他巡游客運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和網約車;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駕駛員資格條件】
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違法違規駕駛車輛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自申請之日起前5年內無被吊銷客運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記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許可程序
第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材料的提交】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投資人、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和資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企業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包括: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及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文本,與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銀行或者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協議文本;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對網約車經營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發放有效期為6年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對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并告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0日。
第十條【網約車經營許可證的變更與續期】
網約車平臺公司需要變更《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業戶名稱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重新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需要變更地址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網約車平臺公司需要延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根據本細則第九條的規定提交材料。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網約車平臺公司在許可期內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一條【網約車車輛申請材料的提交】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者車輛所有人向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產品合格證或者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車輛購置發票原件及復印件,車輛彩色照片;
(三)車輛登記證書、行駛證、保險單據原件及復印件;
(四)與平臺公司簽訂的入網營運意向書(平臺自有車輛除外),車輛為企業所有的還應當提供企業的營業執照,車輛為個人所有的還應當提供所有者本人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五)平臺公司出具的符合本細則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運營設備證明材料。
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完成初審。
第十二條【網約車車輛申請材料的審核】
推動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與公安部門建立網約車車輛、駕駛員網上聯合審核工作機制。
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日內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自車輛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車輛之日起7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據許可決定向申請人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擬變更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應當與原網約車平臺公司解除入網協議,并在與新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入網協議之后到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更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確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上登記的網約車平臺公司與實際運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一致。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與車輛使用年限掛鉤,自車輛注冊登記之日起最長不超過8年。
第十三條【網約車駕駛員申請材料的提交】
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由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身份證或者居住證、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近期一寸彩色登記照片。
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其中,公安部門負責審核駕駛員的犯罪信息記錄情況、駕駛證信息和交通違法記錄,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審核;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根據公安部門的審核結果,并結合其他條件的審核結果,在5日內完成審核。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員,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組織進行考核;對經考核合格的,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自考核合格之日起1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四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終止網約車運營的程序】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網約車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后無正當理由連續180日未開展經營服務的,視為終止網約車經營。
網約車平臺公司終止網約車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逾期未交回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注銷該許可證。
第十五條【網約車車輛退出經營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網約車車輛應當退出經營:
(一)自車輛注冊登記之日起滿8年的;
(二)車輛所有人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前申請退出網約車經營的;
(三)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后無正當理由連續180日以上無營運的;
(四)車輛所有人為企業,該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的;
(五)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網約車車輛退出經營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四章經營服務規范
第十六條【平臺公司的承運人地位】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平臺公司的管理規范】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管理辦公場所、人員和車輛的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固定辦公場所、主要負責人員、投訴處理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備,并向社會公布。
(二)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已經取得有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線上預約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建立并及時更新車輛使用年限、行駛里程等車輛檔案;
(三)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已取得有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線上預約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建立并及時更新駕駛員檔案;
(四)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妥善保存保險購買記錄;保證運營安全,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五)可以在接入平臺的車輛上張貼或者噴涂網約車標志,但不得安裝巡游車計價器、頂燈、空車待租標志燈等專用設施、設備。
(六)違法車輛及駕駛員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2年。
第十八條【平臺公司的經營規范】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經營網約車業務的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實行明碼標價,主動公開計價規則,合理設定抽成比例,抽成應當以每筆實際結算金額為基礎,禁止以任何方式變相提高抽成比例;每筆訂單應當向乘客、駕駛員顯示起訖地、里程、收費金額、平臺抽成比例等信息,并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送;確需調價的,應當征求駕駛員及社會公眾意見并提前15日向社會公示,同時向市場監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備;接入聚合平臺的,還應當通過聚合平臺同步向社會公布計價規則;
(二)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設置本市24小時在線的服務監督與投訴處理機構,建立網絡投訴平臺,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接到乘客投訴后應當在3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三)建立乘客失物登記、保管、查找制度,及時處理乘客失物查詢申請,并在48小時內答復;對駕駛員涉嫌侵占乘客財物的,及時上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四)建立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制度,對于駕駛員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發生侵害乘客利益、擾亂營運秩序等行為,按照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要求,依據相關管理制度,采取暫停或終止承接業務等措施;
(五)按照稅務部門規定的方式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車發票;
(六)應當確保車輛音視頻設備正常運行,可實時調取車內音視頻數據,真實、全量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網約車監管平臺實時傳輸網約車運營信息數據,確保數據傳輸質量;
(七)督促合作的聚合平臺、第三方經營合作商合法經營,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
(八)不得利用網絡服務平臺發布危害社會穩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九)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聚合平臺的經營規范】
聚合平臺提供信息服務和交易撮合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合規開展經營,落實對接入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核驗責任,不得接入未在當地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和車輛均應辦理相應網約車許可。
(二)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及相關網頁顯著位置展示接入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名稱、網約車APP名稱、網約車經營許可、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以及聚合平臺用戶協議、服務規則、投訴舉報方式、糾紛處理程序等內容,并如實向乘客提供車輛牌照和駕駛員基本信息;
(三)及時妥善處理乘客和駕駛員的咨詢投訴,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乘客與接入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因安全責任事故等發生爭議時,應當積極協助乘客維護合法權益,提供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不能提供上述信息,乘客要求聚合平臺承擔先行賠償責任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承擔相關責任;
(四)不得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在平臺內的交易、顯示順序、交易價格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網約車平臺公司收取不合理費用;不得干預網約車平臺公司的價格行為,不得直接參與車輛調度及駕駛員管理,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五)對接入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的網約車服務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車輛、駕駛員未取得合法資質,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應當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清退相關車輛、駕駛員,采取相應的監督和懲處措施,并及時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告;
(六)真實、全量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網約車監管平臺實時傳輸有關網約車運營信息數據,確保數據傳輸質量,并做好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泄露、損毀、丟失;
(七)會同接入的網約車平臺公司落實明碼標價要求,主動公開計價規則,并督促網約車平臺公司合理設定并公開抽成比例上限,在駕駛員端實時顯示每筆訂單抽成比例;
(八)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第三方經營合作商的經營規范】
第三方經營合作商應當與網約車平臺公司共同承擔社會責任,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做好新增駕駛員的經營風險提示;不得以虛假承諾、夸大宣傳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欺騙、誤導駕駛員從事網約車營運,不得通過以租代售、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
第二十一條【駕駛員的義務】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
(二)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運營服務標準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三)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衛生,保證車輛運營設備完好且保持服務平臺與車輛、個人通訊設備暢通,及時接收服務平臺推送的訂單信息;
(四)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電子證照;
(五)駕駛員接單并生成服務訂單后,不得拒載或中途甩客;未經乘客同意,不得私自更改行車線路或者搭載其他乘客;
(六)按照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收費,不得違規收費;
(七)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或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八)不得將個人所有的網約車交由他人運營;
(九)不得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巡游車營業站排隊候客;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乘客的義務】
乘客應當文明乘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網約車駕駛員有權拒絕或者終止提供運營服務:
(一)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管制刀具等違禁品,家禽、寵物以及可能污染車輛的物品乘車的;
(二)精神病患者或者醉酒等喪失自控能力且無人陪同的;
(三)故意損壞車內設施的;
(四)實施或者要求駕駛員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乘客的權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乘車費用,并可向有關部門投訴:
(一)線上車輛、駕駛員與線下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規定計價標準收費的;
(三)不按照約定方式提供發票的;
(四)非交通管制、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未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的;
(五)駕駛員未經乘客允許,搭載其他乘客的。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職責】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完善監督管理平臺,強化監管信息數據共享。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和報備信息核查,實現動態監測和及時清退。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經營企業基本信息、考核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公安、通信、網信部門職責】
公安、通信、網信部門應當對網絡、通信信息安全進行監督管理,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聚合平臺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利用網約車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等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市場監管部門職責】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查處網約車經營服務中的價格違法、虛假承諾、夸大宣傳、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其他部門職責】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健全網約車價格監測分析預警機制,保持價格水平處于合理區間。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中的違法勞動用工行為。
稅務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的稅收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稅收違法行為。
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
第二十八條【信用記錄和公示】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將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記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并將相關信用記錄推送至信用中國(湖北武漢)網站予以公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法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法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以及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稅務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予以處罰。
違反本細則第十八條第八項的規定,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違反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以及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的規定,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規定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網約車平臺公司本年度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評定為B級或連續兩年評定為A級的,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下一考核年度內不予受理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新增申請;連續兩年考核周期評定等級為B級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吊銷平臺經營許可。
第三十二條【聚合平臺的法律責任】
聚合平臺違反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不履行核驗義務或者未對網約車無證經營行為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或者未及時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規定情形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細則第十九條其他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其他處罰情形的,由市場監管部門等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聚合平臺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網約車駕駛員的法律責任】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九項規定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吊銷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四條【許可證的注銷】
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者駕駛員因違法違規行為被公安、市場監督、網信等部門吊銷或者注銷相關證件的,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可依法注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三十五條【其他規定】
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民事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私人小客車合乘的定義與性質】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以滿足車主自身出行需求為前提,不以營利為目的,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或相似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為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合乘服務提供者以及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涉及的合乘服務質量、費用分攤、安全事故等民事糾紛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私人小客車合乘的規范要求】
合乘服務提供者涉及分攤費用的,應在發布信息時載明,分攤費用僅限于燃料成本和通行費等直接費用,且與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共同收取的每公里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巡游車最高每公里里程運價的50%;每日發布合乘信息不得超過4次,跨城的不得超過2次,免費互助的不受次數限制。
嚴禁以合乘名義開展出租汽車經營活動。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合乘服務提供者的收費標準、服務頻次超過上限的,視為變相開展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有關“3日”“5日”“7日”“10日”“15日”“20日”“30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來源:武漢市交通運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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