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多部門聯合發布新修訂《肇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21-05-24 10:33:36 廣東肇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滿足社會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與互聯網服務的融合發展,規范運營秩序,保障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發布,根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6號修正)、《廣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網約車的發展應當堅持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并接受物價部門監管。
第四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全市網約車運營服務的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運營服務的主管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進行網約車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
公安機關依照相關規定對網約車駕駛員和車輛進行安全背景審查,并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學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申請在本市行政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約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件、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也應當提交營業執照;
(四)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的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認定結果和電子支付及結算服務能力的認定結果;
(五)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等材料;
(六)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等信息;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九條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按規定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網約車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接入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一條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由接入網約車平臺公司向車籍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本細則實施后符合以下條件可辦理車輛營運證件∶
(一)7座及以下新能源汽車,車輛軸距不小于2600毫米;
(二)取得車籍所在地轄區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牌照和行駛證;
(三)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四)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五)首次申請時車輛初始登記年限在3年以內,或行駛里程10萬公里以內;
(六)車輛已購買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及不低于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
(七)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其他的車輛安全技術標準。
本細則實施之前已購置并已接入網約車平臺運營的7座以下非新能源車輛,滿足排量不小于1.6L(或不小于1.4T),車輛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并符合第十一條第(二)至第(七)款條件的,可以繼續辦理網約車車輛證件。
第十二條車籍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為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類型為預約出租汽車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男年齡在60歲、女年齡在55歲以下,身體健康;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理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申請之日前2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由駕駛員或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接受相關知識技能學習,并經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類別為預約出租汽車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五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與車輛使用年限掛鉤,最長不超過8年。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按有關規定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按有關規定退出網約車運營,由車籍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注銷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法;退出網約車經營的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按有關規定強制報廢。
第四章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負責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按照服務規范標準提供服務,保證運營安全,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對于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網約車平臺公司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第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接入車輛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營運資質要求,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并建立完善的車輛檔案向車輛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實時傳送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記錄和生成的數據。
第十八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接入平臺的駕駛員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從業資格要求,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并及時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網約車平臺公司服務機構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合公司可以與駕駛員約定駕駛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立即解除相關合同或協議,并及時提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撤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一)連續12個月內因服務中違約被核實達3次及以上的;
(二)駕駛證1個記分周期內被記滿12分的;
(三)從事違法活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組織、煽動或參與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的;
(五)不具備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
第十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相關個人信息和生成的相關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有規定外,不得流向境外。不得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有害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留存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真實身份及聯系方式,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相關要求,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互聯網平臺內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賬號、手機號碼、登錄日志等數據并備份,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及時提供。
平臺運營數據應按要求真實、完整、規范、及時地傳輸至交通運輸部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并確保數據傳輸質量。車輛帶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相關數據按有關規定直接接入政府監管平臺。
第二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時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公布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運輸服務完成后應當向乘客出具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網約車平臺公司實行市場獎勵、促銷等行為應當符合相關法規規定,并提前將獎勵、促銷方案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應當通過互聯網方式預約提供出租汽車服務,不得巡游攬客、站點輪排侯客,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三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四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落實網絡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同時,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處置措施和責任人等內容,發生突發事件時,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應當服從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統一指揮、調度。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合,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經營者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等信息。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營運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根據管理需要有權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六條公安、網信等有關部門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用戶有關信息,以及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國家網絡安全的,依法進行查處。對有關部門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置。
第二十七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疏于管理,導致發生利用網約車擾亂社會秩序、妨礙正常營運事件,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涉及有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應當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出租汽車行業可能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依法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治安秩序與社會穩定。
第二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網約車市場主體無照經營行為、違反不正當競爭、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條各地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開展行業自律。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巡游出租汽車以電信、互聯網等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的,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本實施細則所指新能源車是指納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十三條私人小客車合乘的具體規范,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文章來源(肇慶市交通運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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