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2021-04-09 17:58:44 北京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和規范交通運輸信用管理,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部署和要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行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交通運輸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共享、公開、評價,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以及信用主體權益保護等活動,包括鐵路、公路、水路、民航、郵政及城市客運等領域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
第三條【組織機構】交通運輸部負責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信用管理工作。
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鐵路、民航、郵政領域信用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信用工作牽頭部門負責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信用歸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其他各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相關信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交通運輸相關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條【基本原則】交通運輸信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嚴格依法依規、堅持準確必要、確保公正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領導小組職責】交通運輸部成立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信用體系建設精神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的工作部署;
(二)統籌制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范等;
(三)審議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等;
(四)指導、督促、檢查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組織落實。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信用工作牽頭部門職責】交通運輸部信用工作牽頭部門管理職責是:
(一)組織起草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規章制度、標準規范和規劃綱要,開展信用監督和檢查;
(二)承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和更新交通運輸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牽頭組織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制定工作;
(三)歸口管理公路、水路、城市客運領域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開等工作,牽頭推進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應用工作;
(四)負責建設管理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系統和“信用交通”網站,組織開展交通運輸重點領域信用信息分析與監測工作,編制交通運輸信用發展報告;
(五)組織開展交通運輸行業信用培訓和宣傳等工作。
第七條【交通運輸部其他各職能部門管理職責】交通運輸部其他各職能部門及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管理職責是:
(一)負責擬定職能范圍內信用管理制度;
(二)組織開展信用信息采集、認定、歸集、共享和公開工作,以及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應用工作;
(三)研究提出本領域的交通運輸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建議,擬定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
(四)負責相關領域信用信息分析與監測工作,及時向牽頭部門報送信用信息;
(五)負責相關領域信用培訓和宣傳等工作。
第八條【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理職責】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規定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交通運輸信用管理的制度規范并組織實施;
(二)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信用信息采集、認定、歸集、共享和公開工作,組織實施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
(三)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地方性法規,研究提出本行政區域交通運輸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相關建議;
(四)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省級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和“信用交通”地方子站,開展信用分析與監測工作,及時向部報送信用信息;
(五)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信用督導、培訓和宣傳等工作。
第九條【信用目錄制】交通運輸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制管理,未納入目錄的,不得違法違規采集。
第十條【目錄制定單位】交通運輸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研究提出交通運輸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建議,經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本行政區域的交通運輸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及時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十一條【采集內容】交通運輸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市場主體的基本信息、信用行為信息、信用評價及應用信息等。
第十二條【采集主體】按照“誰管理、誰采集”的要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海事系統和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負責采集職責范圍內的相關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信息歸集】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歸集本行政區域的相關公共信用信息,并按要求推送至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交通運輸部各職能部門及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負責歸集職責范圍內的相關公共信用信息,并按要求推送至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四條【其他渠道歸集】鼓勵行業協會、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等依法按約向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提供市場主體信用信息。
第十五條【認定依據】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海事系統和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應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認定并如實記錄失信行為。認定依據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和仲裁文書、行政處罰和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以及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可作為失信行為認定依據的其他文書。
第十六條【失信行為類型】交通運輸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失信行為認定標準由交通運輸部門按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七條【嚴重失信主體范圍】交通運輸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范圍限定為: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構成嚴重情節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
第十八條【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制定程序】交通運輸部制定交通運輸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明確名單移出條件、程序及救濟措施,定期組織對標準執行效果進行第三方評估并及時修訂。認定標準應征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牽頭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相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法律服務機構、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30日。認定標準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信用交通”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失信行為認定程序】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海事系統和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在作出認定失信行為決定前,應告知當事人。
將市場主體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依托行政決定文書,載明事由、依據、失信懲戒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程序以及救濟措施等,也可單獨制作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文書。
當事人提出異議的,認定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并及時告知當事人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共享公開原則】交通運輸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公開范圍應當根據合法、必要原則確定。編制交通運輸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時,應一并明確信息共享和公開的范圍、方式、時限。
第二十一條【信息共享】交通運輸部根據交通運輸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共享要求,建立共享工作機制,實現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局及省級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二十二條【公開主體和渠道】按照“誰認定、誰公開”原則,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海事系統和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應當按照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本部門門戶網站、本級政府門戶網站和“信用交通”網站公開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公開的要求】交通運輸公共信用信息公開不得泄漏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開個人相關信息的,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命令作為依據,或經本人同意,并進行必要的脫敏處理。
第二十四條【守信激勵】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海事系統和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倡導和褒揚誠實守信,對信用狀況良好的信用主體可以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行政審批和項目核準時,實施告知承諾等簡化辦理、快速辦理的便利服務措施;
(二)在開展政府采購和安排專項資金時,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三)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適當減少檢查頻次;
(四)在行業評優評先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五)在“信用交通”網站、“信用中國”網站等傳播媒體上宣傳推介;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要求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失信懲戒清單制制度】對失信主體采取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懲戒和約束,必須基于具體的失信行為事實,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實行清單制管理。
第二十六條【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建立】交通運輸部依法依規編制交通運輸失信懲戒措施清單,經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懲戒措施】按照合法、關聯、比例原則,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采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海事系統和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對失信行為信息依法依規予以公示。對納入交通運輸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以及被有關國家機構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信用主體,嚴格依照交通運輸失信懲戒措施清單采取懲戒措施。
第二十八條【修復主體要求】交通運輸部負責制定信用修復相關規定。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海事系統和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按照“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開展信用修復工作。失信主體已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申請信用修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請信用修復的主體收取費用。認定部門應當對申請信用修復的失信主體進行誠信宣傳教育,并要求申請人作出信用承諾。
第二十九條【修復程序】信用修復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自被列入交通運輸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之日起滿12個月,或被認定發生一般失信行為滿3個月,且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認定部門(單位)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和《信用修復承諾書》。
(二)受理申請。認定部門(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三)開展核查。認定部門(單位)對申請人失信行為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四)修復公示。對于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確認信用修復,并在“信用交通”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實施修復。認定部門(單位)及時告知申請人信用修復處理結果。符合修復要求的,及時終止共享公示相關失信信息,移出失信主體名單,不再實施失信懲戒。
第三十條【不予修復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復:
(一)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到12個月的;
(二)整改不到位或被認定為失信主體期間存在其他交通運輸失信行為的;
(三)無故不參加約談的,或約談事項不落實的;
(四)信用修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事實的;
(五)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
第三十一條【信用評價工作】交通運輸部根據工作需要,制定重點領域信用評價制度,組織開展信用評價,對信用主體實施分級分類監管。推動建立并規范行業統一的信用等級。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開展信用評價工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評價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評價要求】開展信用評價工作應明確評價主要指標、評價方法、評價程序,并實施動態管理,評價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評價結果應用】鼓勵各單位在采購交通運輸服務、招標投標、生產經營、人員招聘、試點示范等方面優先選擇信用評價等級高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
第三十四條【承諾制度】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海事系統和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在辦理行政許可、證明事項、信用修復等工作中應用信用承諾制時,應將信用主體的履約情況記入信用記錄,作為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承諾限制】信用主體有嚴重失信行為或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不適用信用承諾制。
第三十六條【社會參與】支持行業協會在行業自律中加強信用承諾應用,鼓勵市場主體主動向社會作出信用承諾。
第三十七條【組織保障】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海事系統和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應當加強對信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信用管理機構及隊伍建設,根據工作需要配備信用管理人員,確保信用管理人員按照要求參加業務培訓。日常信用管理和專項工作經費在部門預算中予以保障。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信用管理和分析監測工作。鼓勵信用咨詢機構發展,支持信用咨詢機構通過培訓、輔導等方式,幫助市場主體建立健全信用管理體系。
第三十八條【安全管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海事系統和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應加強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嚴格執行信息安全規章制度,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系統(平臺)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
第三十九條【查詢管理】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系統(平臺)建立信息查詢使用登記和審查制度,明確信息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信用主體有權免費查詢與其直接相關的交通運輸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采集、共享等情況。
第四十條【信息保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海事系統和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信用工作人員嚴禁泄露、偽造、篡改、毀損、竊取、出售公共信用信息,對在信用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對故意或因工作失誤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規嚴格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四十一條【國家局】鐵路、民航、郵政領域的信用管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生效時限】本規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每月持續產品迭代更新
快速Saas搭建+定制開發
專屬客戶經理提供技術支持
提供企業合同及國家增值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