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18-11-16 10:33:10 海南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信網辦令2016年第60號)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和管理,應當遵守本細則。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者,是指構建網約車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統籌、規范、有序發展網約車。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其它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在本市有辦公場所、服務機構、工程技術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
(三)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絡服務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四)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未設置在本市的,應當在本市設置數據備份系統;
(五)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七)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線上服務能力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在本市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材料;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網約車的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九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本市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許可有效期為4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延續許可有效期,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條 網約車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在本市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登記注冊的5座(含)以上7座(含)以下乘用車輛;
(二)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登記日期至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未滿四年;
(三)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不低于本市巡游出租汽車購置稅計稅價格,其中新能源車的軸距不得小于2600毫米且純電動續駛里程不得低于200公里,鼓勵使用新能源、清潔能源、混合動力等環境友好型車輛;
(四)車輛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數據信息接入行業監管平臺;
(五)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
(六)車輛整體外觀和顏色應當明顯區分于巡游出租汽車,車體不得噴繪網約車標志標識,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游車服務設施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注冊登記為個人所有的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先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無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并承諾由本人駕駛所申請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
第十二條 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申請人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在本市登記注冊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合格證書及安裝證明;
(四)車輛近期全身彩色相片2張及相片電子文檔;
(五)車輛所有人為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應當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近1年無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說明。
(六)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原件及復印件;
(七)車輛所有人為網約車平臺公司以外的個人或其他企業的,應當提交雙方簽訂的有效委托協議。
第十三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為對審核通過的車輛出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證明有效期為60日。
第十四條 網約車經營者或車輛所有人應當持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向市公安交警部門申請將車輛《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市公安交警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完成車輛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后,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規定審核,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約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六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網約車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的,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車輛退出網約車經營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注銷相應《網約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向車輛所有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車輛所有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到市公安交警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網約車在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前終止運營的,應由網約車經營者或車輛所有人提前10日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并由網約車經營者或車輛所有人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交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網約車經營者法人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在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后,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信息變更。
第十八條 在本市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本市戶籍或本市居住證;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未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
第十九條 滿足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參加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申請表》;
(二)駕駛員身份證和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非本市戶籍駕駛員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無吸毒、無酒后駕駛記錄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等材料;
(五)駕駛員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有效委托協議。
第二十條 對考試合格的駕駛員,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已取得本市巡游車從業資格符合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換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一條 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經市道路運輸機構從業資格注冊后,方可從事網約車客運服務。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駕駛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約車客運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延續注冊。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經營者對接入的網約車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二)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保證將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和網絡服務平臺;
(三)依法納稅,對接入平臺的網約車應當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出租車乘客險,其中營業性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險保額均不得低于60萬。
(四)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駕駛員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網約車經營者應當與駕駛員協商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駕駛員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網約車經營者應當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
(六)承擔主要經營風險,不得通過以租代售、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
(七)如實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網絡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車輛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通過網絡專線的方式傳輸至本市政府監管平臺,并接收監管平臺反饋的管理信息;
(八)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車發票,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
(九)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從業資格證件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
(十)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十一)通過其網絡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隱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二)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相關個人信息和生成的相關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有規定外,不得流向境外。不得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有害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十三)在車輛處于載客狀態時,不得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
(十四)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駕駛員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入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服務平臺提供網約車服務;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三)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四)將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和網絡服務平臺;
(五)按照規定使用相關營運設備開展服務,發現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應在故障排除后運營;
(六)運營時隨車攜帶駕駛員從業資格、車輛運輸等證件;
(七)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八)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合法從業資格的人員運營,不得將個人所有的網約車交由他人運營;
(九)不得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攬客;
(十)在載客狀態時不得承接其他預約業務;
(十一)發現乘客遺失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自行送交或者通過網約車經營者送交公安等部門;
(十二)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三)按照約定收取費用,不得違規收費;
(十四)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十五)接受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七)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所屬車輛接入第三方網絡服務平臺經營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協議,明確對車輛及駕駛員的日常管理等權利義務關系,保障乘客及駕駛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等法律法規禁止攜帶的物品;
(三)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四)不得在網約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自覺履行與網約車經營者達成的電子協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乘客違反前款規定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提供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海南省、本市有關運營服務標準。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網約車車輛、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三十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網約車經營服務監督管理,充分利用乘客評價、政府部門監管等信息,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質量測評并公布結果。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者是處理乘客投訴的責任主體,受理乘客投訴事項后,按照服務質量承諾、投訴受理渠道及投訴辦結時限辦理并答復,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接受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檢查。乘客對網約車經營者答復不滿意或者未收到答復的,可以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投訴,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答復投訴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經投訴處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配合調查處理投訴事項,提交投訴處理必要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市公安、通信、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者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以及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利用網絡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經營者依法進行處置。市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中的勞動用工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人民銀行駐市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
第三十五條 稅務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市工商局、商務局、質監局、工信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構建本市政府監管平臺,實現監管信息共享。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將相關信用記錄歸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市信用網,并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經營者信用記錄。
第三十八條 市交通、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經營者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市道路運輸機構可以根據交通監控視頻資料、汽車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系統和依法向網約車經營者調取的信息資料,認定違法事實。
第三十九條 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四十條 本細則的法律責任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不在本細則的管理范圍。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7年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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