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18-05-08 16:29:56 江蘇揚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官方公告入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網約車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揚州市范圍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為社會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保障。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規范發展網約車。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 揚州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縣(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轄區內網約車管理工作。
揚州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揚州市區網約車管理工作,縣(市)出租車行業管理機構具體實施轄區內網約車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依據《網約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條件,提交法定申請材料。
其服務機構應當有固定辦公場所,具備開展教育培訓的條件,需提交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應當按規定配備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負責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需提交負責人員、管理人員與平臺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相關證明。
第六條 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應當對網約車經營者按規定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實地查勘,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取得經營許可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未經營,或者開業后連續一百八十日停止經營的,由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注銷其網約車經營許可證件。
第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約車經營許可證件交回原許可部門。逾期未辦理的,記入信用檔案,由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公告證件失效。
第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城市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戰備等應急運輸任務,服從統一調度、指揮。主動維護行業與社會穩定。
第九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網約車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條件,并滿足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取得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行駛證和網約車運輸證。
第十條 申領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的網約車行駛證,車輛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車輛為在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車輛裸車價格不低于12萬元,軸距不低于2700毫米,具備ABS制動防抱死系統等安全配置。
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新能源車由市經信、公安、交通等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網約車新能源車型推薦目錄,由經營者自主選擇使用。
公安部門對于符合條件的車輛,在規定時限內發放網約車行駛證。
第十一條 申領網約車運輸證,車輛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車輛取得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的網約車行駛證;
(二)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三)車輛應當安裝有符合JT/T 794等要求的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應急報警裝置應具備“一鍵呼叫”功能,能夠實現車輛實時動態信息及駕駛員信息向公安110平臺自動發送。應具備包含駕駛員信息顯示、發票打印、車內攝錄等功能的車載服務終端;
(四)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對于符合條件的車輛,在規定時限內發放網約車運輸證。
第十二條 網約車報廢按照《網約車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網約車車輛達到法定報廢條件或因故退出網約車經營的,由所在網約車平臺公司及時向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申請依法注銷運輸證件。未及時辦理的,記入信用檔案,由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公告證件失效。
未達報廢標準的網約車,注銷運輸證件后,應變更車輛使用性質,重新辦理車輛行駛證。
第十三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除應當具備《網約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本地居民戶籍或有效居住證;
(二)無不良信用記錄。
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會同公安、信用辦、人民銀行等部門、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報名參加考核,具體考核內容、考核周期等由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制定實施。經考核合格的,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四條 持有《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可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營運活動;持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須持有《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方可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營運活動。
第三章 經營行為
第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嚴格遵守《網約車管理暫行辦法》和相關服務規范的要求,切實履行承運人責任,積極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為社會提供安全優質的服務,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入不具備合法營運資質的車輛和駕駛員;
(二)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不相一致;
(三)未認真有效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四)未全面有效記錄平臺各項基礎信息和營運數據,未按規定進行備份或備份時間小于2年;
(五)擅自暫停或終止平臺服務;
(六)未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未實行明碼標價;
(七)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以低于成本價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
(八)未有效執行落實服務質量承諾、服務評價、投訴處理等規章制度;
(九)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經營活動;
(十)未嚴格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未有效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十七條 網約車駕駛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約車運輸證、網約車駕駛員證;
(二)拒載、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三)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四)未按照規定收取費用、出具規范發票;
(五)未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和保持車容車貌整潔;
(六)巡游攬客或進入巡游出租車排檔候客區域候客;
(七)不主動歸還或蓄意侵占乘客遺忘的財物;
(八)擅自改動車輛運行技術狀況參數,蓄意隱瞞網約車相關真實情況;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十八條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交通、公安、經信、網信、價格、通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稅務、工商、質監、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根據《網約車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以網約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和信用評價為核心的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每年度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及時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條 交通、公安、經信、網信、價格、通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稅務、工商、質監、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蘇省企業綜合信息管理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者和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強化網約車誠信系統建設,督促經營者守法經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因違反《網約車管理暫行辦法》第六章相關條款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各自法定職責責令改正,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由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許可證件;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注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違反本細則第三章有關規定的,除接受行政處罰外,由相關部門根據網約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和信用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政府鼓勵合法合規的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由交通、公安等部門綜合客運市場需求等因素,另行制定小客車合乘實施細則,明確合乘提供者、合乘者和合乘信息服務平臺三方的權利和義務,穩步推進發展,任何網絡平臺未經同意,不得擅自開放本地區小客車合乘的服務端口。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依據《網約車管理暫行辦法》和本細則,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網約車管理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網約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每月持續產品迭代更新
快速Saas搭建+定制開發
專屬客戶經理提供技術支持
提供企業合同及國家增值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