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際客運系統開發丨濟南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草案)
2020-11-12 14:14:06 定制客運系統濟南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行為,保障乘客、駕駛員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服務質量,維護市場秩序,實現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客運出租汽車包括巡游出租汽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
第三條客運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優化城市交通結構,適度發展客運出租汽車,為公眾提供個性化出行服務。
第四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本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承擔市域客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權限或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客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行政審批、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客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綜合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城鄉規劃、公眾出行需求、交通流量、環境保護等因素,按照客運出租汽車功能定位,組織編制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
第六條為統籌創新發展與安全穩定,結合本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實際,根據城鄉交通一體化布局,各區客運出租汽車執行統一價格標準,統一經營區域,進行統一管理。
第七條鼓勵客運出租汽車行業采用新技術、新裝備,加強智能化管理,推進現代信息技術在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和管理方面的應用。
鼓勵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在新增、更新車輛時,采用符合城市環保要求的新能源車輛。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實行集約化、規模化經營,不斷更新經營理念、創新經營方式,為乘客提供多層次、高品質出行服務。
第二章經營管理
第一節巡游出租汽車
第八條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應當在辦理營業登記手續后,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
第九條申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運營資金、場地、配套設施、設備;
(三)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車輛或者提供購置車輛承諾書;
(四)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保障等制度;
(六)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條申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應當向行政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申請材料。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核發許可證件;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開展巡游出租汽車運力評估工作,根據巡游出租汽車市場供求狀況、道路資源、交通流量、環境保護等現實條件的發展變化,確定運力規模和調整計劃,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每兩年進行一次評估、調整。
第十二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以運營方案、服務質量狀況或者服務質量承諾、車輛設備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作為競標條件,依法采用招投標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并與中標人簽訂經營協議。
第十三條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和經營協議,投入符合規定數量和條件的車輛,經行政審批機關核實后核發《道路運輸證》。
申請從事巡游出租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機動車號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登記使用性質為“出租客運”;
(二)車輛符合安全和環保標準,有關參數、性能、要求符合國家、省以及本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
(三)車身噴涂規定的顏色,安裝客運出租汽車標志燈,車身兩側明顯位置標明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名稱,注明監督電話;
(四)車內應當配備符合規定的計程計價設備;
(五)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安裝配置能存儲十五日以上的車內監控設備及符合行業管理要求的智能終端設備且保證正常運行;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四條本市對巡游出租汽車顏色、運營標識及設施實行專用管理。巡游出租汽車退出市場應更改專用顏色,清除運營標識,拆除運營設施。
非巡游客運出租汽車不得噴涂當地客運出租汽車顏色標識,安裝客運出租汽車標志燈、空車待租標志、計價器等服務設施。
第十五條新增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實行無償使用,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八年,具體期限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六條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擬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屆滿十五日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自申請人提出申請十五日內進行審核并辦理相關手續,經審核符合條件繼續從事經營的,即時重新簽訂經營協議。
第十七條在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回車輛經營權,并告知行政審批機關注銷其《道路運輸證》:
(一)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取得經營權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一百八十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一百八十天以上停運的;
(二)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條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在車輛經營權期限內,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經營。需要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終止經營的,應當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交回行政審批機關。
第十九條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在車輛經營權期限內需要變更車輛經營權經營主體的,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第九條的規定,審查新的車輛經營權經營主體的條件,提示車輛經營權期限等相關風險,并重新簽訂經營協議,經營期限為該車輛經營權的剩余期限。
行政審批機關依法辦理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變更手續。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個體工商戶變更車輛經營主體的,受讓方應當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鼓勵客運出租汽車經營個體工商戶參與公司化運營或共同組建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司,逐步實行組織化管理,提高服務質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強抗風險能力。
第二十條鼓勵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參與網約化運營,構建企業和駕駛員利益合理分配、運營風險共擔的經營模式。
第二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
第二十一條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應當在辦理營業登記手續后,依法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
第二十二條申請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以及供交通運輸、公安、工業和信息化、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監管平臺,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有相應服務機構;
(六)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運營資金、場地、配套設施、設備并依法納稅;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它條件。
外商投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三條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應當向行政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申請材料。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核發許可證件;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申請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機動車號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登記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
(二)車輛符合安全和環保相關標準,有關參數、性能、要求符合國家、省以及本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
(三)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安裝配置能存儲十五日以上的車內監控設備及符合行業管理要求的智能終端設備,且保證正常運行;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二十五條行政審批機關依申請按照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二十六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行駛里程達到六十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六十萬千米但使用年限距首次車輛注冊登記達到八年時,退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
第三節駕駛員許可
第二十七條申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無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十二分記錄;
(三)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癥;
(四)自申請之日起前三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五)按照國家規定已經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合格;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二十八條申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應當向市行政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市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在十日內核發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第二十九條取得從業資格證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從業資格注冊后,從事客運服務。
第三十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在注冊期內應當按規定完成職業繼續教育。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告知或者申請人申請,市行政審批機關應當辦理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銷手續:
(一)持證人死亡的;
(二)持證人申請注銷的;
(三)持證人從業資格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持證人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或者被吊銷的;
(五)因身體健康等其它原因不宜繼續從事客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三十二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告知市行政審批機關撤銷其從業資格證,并公告作廢:
(一)持證人身體健康狀況不再符合從業要求且沒有主動申請注銷從業資格證的;
(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有吸毒記錄,有飲酒后駕駛記錄,有暴力犯罪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記滿十二分記錄;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經營服務
第一節服務規范
第三十三條巡游出租汽車運價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和提供無障礙服務等個性化、特需服務的巡游出租汽車的運價,經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實行市場調節價。市人民政府因維護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措施。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客運出租汽車運營成本、居民收入水平、交通狀況、服務質量等因素,建立合理的巡游出租汽車運價形成和動態調整機制。調整運價時,依照規定程序組織論證,擬定運價調整方案,依法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三十五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不斷提升管理、服務水平;
(二)依法與出租汽車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三)定期組織出租汽車駕駛員參加有關法律、法規、安全運營、服務規范、職業道德、治安防范、設備使用等方面的培訓;
(四)保證車輛符合安全技術條件,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專用設施和各類標志標識齊全完好,足額購買相關運營保險;
(五)實時、準確、完整將經營者、車輛、駕駛員、運營數據、車輛衛星定位信息以及其它必要的運營資料傳輸至交通運輸監管平臺和公安機關監管平臺;
(六)落實值班、投訴受理制度,設立二十四小時服務電話并向社會公布;
(七)組織開展出租汽車駕駛員繼續教育培訓;
(八)定期進行衛生、防疫消殺,定期組織出租汽車駕駛員進行健康查體;
(九)統一出租汽車駕駛員著裝規范、行為準則;
(十)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它要求。
第三十六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開對出租汽車駕駛員和乘客的派單機制,派單公平、合理,維護駕駛員、乘客的合法權益;
(二)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
(三)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線上線下應當保持一致;
(四)向乘客如實提供出租汽車駕駛員姓名、照片、服務等級及車輛號牌等信息;
(五)不得在運營車輛上噴涂、張貼巡游出租汽車標志標識;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它要求。
第三十七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無《道路運輸證》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從事運營;
(二)將客運出租汽車交由無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或者未注冊的人員運營;
(三)違規采集、利用乘客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敏感信息以及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等國家敏感信息;泄露在提供客運服務中采集到的個人敏感信息以及國家敏感信息;
(四)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各類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組織發布此類信息提供便利;
(五)向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
(六)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它行為。
第三十八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從事客運出租汽車服務應當舉止文明、服務規范,遵守交通規則,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車容車貌整潔,車內衛生狀況良好;
(二)隨車攜帶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道路運輸證》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三)按照乘客意愿使用音響、空調等服務設備;
(四)車輛運營設施及車載設備損毀或者失效時不得從事運營活動;
(五)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線、合理路線或者平臺規劃的路線行駛,不得繞行;
(六)未經乘客允許不得另載他人;
(七)對遺失在運營車輛上的物品應當及時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上交所在經營企業或者公安機關;
(八)遵守相關服務規定,按照約定時間、地點提供客運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九)不得將客運出租汽車交由無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或者未注冊的人員運營;
(十)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巡游攬客或者通過非平臺渠道攬客,不得進入機場、車站等場所的巡游出租汽車專用通道候客、攬客;
(十一)遵守行業服務規范的其它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從事巡游出租汽車服務,除應當遵守第三十八條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使用智能終端、頂燈和顯示運營狀態的標志;
(二)在車內規定位置放置或者顯示服務監督卡,按要求張貼有關標識;
(三)正確使用計價器,并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主動出具稅務部門監制的當次發票,不得轉借、串用票據;
(四)在機場、車站等設有巡游出租汽車專用通道的區域,應當進入專用通道依次候客,服從調度,不得私自攬客、拼客、倒客;
(五)得知乘客去向后,不得拒絕載客;
(六)不得離開駕駛座位兜攬乘客。
第四十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提醒乘客安全、文明乘車。乘客不得在車內吸煙,不得向車內外吐痰、扔雜物,不得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第四十一條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有權拒絕或者中止提供運營服務,中止服務時已經產生的費用由乘客據實支付:
(一)攜帶體積、重量超過客運出租汽車承載能力或者可能污損車輛的物品乘車的;
(二)攜帶寵物等動物乘車,未征得駕駛員同意的;
(三)在禁止停車的路段攔車的;
(四)不明確告知目的地或者前往目的地的道路無法行駛的;
(五)夜間乘坐客運出租汽車駛離市區或者到偏僻地區時,不配合駕駛員到警務工作站(點)或者就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的;
(六)醉酒或者精神疾病患者喪失自控能力且無人陪同的;
(七)攜帶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違禁品的;
(八)有可能對駕駛員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造成危害的;
(九)實施或者要求駕駛員做出其它違法違規行為的;
(十)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它行為。
駕駛員發現乘客有前款第(六)(七)(八)(九)項規定情形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四十二條乘客應當單獨支付乘坐客運出租汽車過程中發生的過路、過橋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的,乘客有權拒付車費:
(一)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的;
(二)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拒絕出具收費發票的;
(三)車輛發生故障,無法完成運送服務的。
第二節服務保障
第四十四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客運出租汽車服務區、候客泊位、停靠站、充電站(樁)、加氣站等配套設施納入相關交通設施專項規劃,并組織建設客運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
第四十五條場站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機場、車站及其它客流集散地,結合實際條件和需求,因地制宜劃定客運出租汽車專用候客區域并設置明顯標識,向客運出租汽車開放使用。投入使用前,應當征求公安等相關部門意見。
第四十六條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情況,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應當服從政府采取的臨時措施,承擔疏運任務。
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因承擔指令性運輸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對拾金不昧、救死扶傷、見義勇為、模范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服務規范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通報表彰。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客運出租汽車經營場所、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和景區、賓館、道路等游客集散點實施監督檢查。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執法人員應當兩人以上,并主動向被檢查者出示執法證件。對未出示執法證件的,被檢查者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中,對無《道路運輸證》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無法當場提供其它有效證明的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暫扣手續,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九條市、區(縣)公安機關應當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的技術防范裝置、治安培訓情況進行檢查、指導,發現隱患責令整改;經營者整改完畢后應當將整改情況報告公安機關。
第五十條客運出租汽車夜間載客駛離市區或者到偏僻地區,出租汽車駕駛員可以向客運出租調度中心、公安機關設置的警務工作站(點)或者就近的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出租汽車駕駛員辦理登記手續時,乘客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條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牽頭建立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加強對客運出租汽車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實時共享執法管理信息。
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在查處客運出租汽車行業違法、違規行為時,可以依法查閱有關車輛運營和交易的相關數據信息,依法調取計程與計價設備記錄、交通監控視頻、汽車行駛記錄儀圖像、車內監控設備記錄、車載終端記錄、衛星定位系統記錄采集的資料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數據等。
第五十二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情況,不得拒絕、妨礙、阻撓。
第五十三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服務投訴受理制度。
受理投訴后,應當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處理,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告知投訴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二十日。
第五十四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標準,制定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和服務規范。市、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考核工作,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考核要求和服務規范。對考核不合格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相關規定,核減車輛經營權或者收回車輛經營權。
第五十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誠信體系建設。
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有關客運出租經營的違法行為可以向社會公示。
第五十六條鼓勵出租汽車行業協會建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信用管理制度,加強行業自律,化解行業矛盾,根據法律、法規及協會章程開展下列活動:
(一)依法維護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駕駛員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行業的行約行規,協調、約束、規范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會員的經營行為,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和駕駛員服務質量、行業作風、行業信譽、競爭手段進行監督;
(三)落實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地方標準,提供信息技術服務,為會員單位提供咨詢服務;
(四)維護行業熱線的正常運轉,協調并制定應急狀態下的企業經營服務應對措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駕駛未取得《道路運輸證》或者《網絡預約出租車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駕駛員,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擅自暫停、終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出租汽車經營許可。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非巡游出租汽車擅自噴涂當地客運出租汽車顏色標識,安裝客運出租汽車標志燈、空車待租標志、計價器等服務設施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沒收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設施,責令整改,按每輛車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出租汽車經營許可:
(一)未實時、準確、完整將經營者、車輛、駕駛員、運營數據、車輛衛星定位信息以及其它必要的運營資料傳輸至交通運輸監管平臺和公安機關監管平臺;
(二)退出運營的車輛,未繳銷運營證件,清除運營車輛的標識,拆除運營設施的。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將出租汽車交由未取得客運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件,或者取得從業資格但未注冊的人員運營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出租汽車經營許可。
違反本條例規定,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從事運營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出租汽車經營許可。
出租汽車駕駛員將出租汽車交由無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或者取得從業資格但未注冊的人員運營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五百元罰款。
第六十三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五)項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每車次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二)項,第三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五)(六)項,第三十九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五百元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發生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情形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從業資格許可。
第六十六條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可以向監察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部門應調查處理,對確有違法行為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條例所稱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包括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客運出租汽車經營個體工商戶。
本條例所稱的巡游客運出租汽車,是指設置出租服務標志,以巡游攬客、站點候客及電召服務等方式,按照乘客意愿提供運輸服務,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經營的客運出租汽車。
本條例所稱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以預約方式為乘客提供運輸服務的方式經營的客運出租汽車,不包含私人小客車合乘(拼車、順風車)。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文章來源:濟南市人大公眾信息網
Ptaxi智慧出行專注城際客運系統開發和出租車系統開發,想咨詢這一塊的歡迎咨詢我們!
每月持續產品迭代更新
快速Saas搭建+定制開發
專屬客戶經理提供技術支持
提供企業合同及國家增值稅發票